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在汕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里**号**楼**房。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20年3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合并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粤DK****”的报废二轮摩托车沿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3mg/100ml。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