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0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31日被罚款500元。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驾驶苏J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东台镇**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时,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叶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7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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