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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叶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用 “苏EU****”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双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1辆(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张弼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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