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镇**村食品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其朋友钟某某家中吃饭,其间喝了酒。23时许,叶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赣州蓉江新区****大学附近的朋友家,行驶至新世纪大桥蓉江新区桥头路段“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叶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等;4.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肖榕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7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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