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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家属楼**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42分,叶某某驾驶豫C*****号白色福特牌轿车,在新安县北京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林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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