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化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临海市****大道**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浙J1****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蓝庭宾馆附近行驶至杜桥镇富南路278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车轨迹示意图、过车记录查询、照片、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368492****。

2.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