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浙B3****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区春晓街道士杰路与梅中路路口附近发生交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晚至吴某某家中故意饮酒,企图掩盖其酒驾的事实。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又指使胡某某、郝某某作伪证帮助其逃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截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一虎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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