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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23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杭州市滨江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F*****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江干区健风大厦出发,途经经纬路、秋石高架等路段,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转复兴大桥上匝道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灵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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