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坊处吃饭喝酒,期间叶某某喝了三瓶蓝带啤酒。次日0时30分许,叶某某独自驾驶琼A3****风神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琼山区**社区**园**村,途经**路,**路。当行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街路段,时遇交警拦车检查,随后交警对叶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OOm1,遂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叶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相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园**村**号,联系电话1868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