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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灯控路段时,将车停在路中睡觉,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订单中心、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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