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男式摩托车从邵武市**广场出发,沿**大道方向往**路至**路方向行驶,前往**大桥附近办事,返程途中途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被告人叶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广场**栋**室,联系电话1595992****。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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