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133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号。2017年5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晚上8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25****号小车途经我市南区城南路南外环立交桥底被交警查获,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涉案车辆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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