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建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7小型轿车沿屯溪区徽州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前园路黄口大桥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歙县**乡**村;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