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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59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和南路*****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时43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15****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停车并下车走到一旁,随即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叶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童龄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担保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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