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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江门市滨江新区**局**,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留置,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广东省开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叶某某2001年12月份任蓬江区**站站长,后任区**局(下称“**局”)副局长、区**中心副主任。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蓬江区**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刘某某、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经理段某某、建筑包工头某某甲、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张某乙、广东**有限公司**公司(下称“**公司”)前项目经理蔡某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9.9万元。具体如下:

1、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段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年底,刘某某为了参加蓬江区**街道办**工程,找到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把项目将采取**模式的尚未公开的关键招标信息泄露给刘某某,为刘某某提前做好准备、组织多间公司围标赢得了时间。后**公司和江门市**有限公司联合体得以顺利中标。为了感谢叶某某的帮助,刘某某于2017年春节前在叶某某家附近送给叶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月,刘某某为了参加蓬江区**工程,找到被告人叶某某,希望对原定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加快审批,在叶某某的斡旋下,招标文件原定的4个标段被更改为6个标段,并根据**公司的资金实力及资质调整了对投标公司的要求,事实上为**公司减少了竞争对手,提高了中标机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叶某某等人明知**公司与**公司等若干个本市大型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对蓬江区**违规指定业主评委和违规废标等情况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并在相关审批程序上大开绿灯,为串通投标的**公司、**公司提供帮助,涉嫌充当建筑工程领域涉黑涉恶“保护伞”。2018年3月,上述6个标段都被特定投标人中标。为了感谢叶某某的帮助,段某某在2018年春节、中秋及2019年春节期间在叶某某家附近分三次送给叶某某人民币1.5万元;刘某某于2018年春节前,在叶某某家附近送给叶某某人民币5万元。

2、利用其分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建筑包工头某某甲、**公司、**公司等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和方便,长年在中秋节、春节前后收取感谢费敛财,其中收受某某甲人民币3万元、张某乙人民币5.6万元、蔡某某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为建筑防水包工头某某甲承揽工程及在工程监督方面提供便利,为其介绍承揽工程,为了感谢叶某某的帮助,自2011至2019年,某某甲在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在叶某某家附近送给叶某某红包人民币合计3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司董事长张某乙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及审批上给予帮助,为了感谢叶某某的帮助,自2009年至2015年,张某乙在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送给叶某某红包人民币合计5.6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司蔡某某承接的工程项目检查上给予帮助,为了感谢叶某某的帮助,蔡某某在2003年的“中秋节”前、2004年和2005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在叶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叶某某红包人民币合计1.8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9年12月8曰,蓬江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叶某某妻子缪某某租住的蓬江区**里**号**室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叶某某违纪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486.09万元。被告人叶某某交代这些钱都是他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建筑行业老板给予的红包、礼金等积累下来的违纪违法款。其妻子缪某某确认该款项与其家庭正常收入无关。据被告人叶某某交代,其多年累积收受非法款项人民币513.836万元,扣除上述已查明的受贿款人民币19.9万元和违纪款项108.636万元外,尚有款项385.3万元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照片、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复函、工程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段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某某甲、缪某某、区某某、赵某某、阮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充当建筑工程领域涉黑涉恶“保护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万元,数额较大;其财产又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为人民币385.3万元,数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俊涛

2020年8月28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室,联系电话:1370961****、1532266****;

2、被告人叶某某及其亲属退缴并由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人民币513.836万元及笔记本、u盘、内存卡、皮箱等一批,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五册、光盘十张及散件一批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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