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9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报**股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龙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受贿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担任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报**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18100.40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非法收受龙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原总经理杨某甲一套价值1088100.40元的房产
2017年,**实业公司总经理杨某甲为办出**城**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向叶某某提出采用返还购房款的形式赠送叶某某一套房产。2017年2月20日,叶某某在明知**城**区规划报建存在超计容面积问题的情况下,违规办出**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3月14日,叶某某以其父亲叶某甲的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总价为1088100.40元。签订合同后,叶某某分三次向**实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088100.40元,杨某甲随后分两次返还叶某某70万元,剩余388100.40元未返还给叶某某。
现涉案房产**城**幢**层**房已由龙川县监察委员会查封。
非法收受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魏某乙10万元
2017年底,**公司董事长魏某乙为尽快办出其子公司(龙川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联系叶某某到其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叶某某为其解决规划报建问题。临离开时,叶某某在**公司门外收受魏某乙贿赂款10万元。2017年12月28日,叶某某在**苑二期项目的国土证未整合情况下,未经审批流程为该工程项目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非法收受龙川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经理魏某甲3万元
2019年7月左右,叶某某在**公司位于龙川县建设大道旁的临时办公地点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魏某甲贿赂款3万元。2019年7月22日,叶某某在**公司**庭二期工程项目未办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该项目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龙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案发后,叶某某家属退赃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封**城B1-501房、退赃款13万元(暂存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账户);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任职材料、查封财物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城B1-501涉案房产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晓枫
检察官助理 邹 妮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被告人叶某某家属退赃13万,现暂扣于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6.龙川县监察委员会查封**城B1-5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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