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叶某某以公民文某某的名义经营昆明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六十四分公司,以能低于市场价获取中国银行*******小区的福利房名额为名向外宣传,与公民孙某某、孙某某、涂某某、李某、陈某某、陆某某、刘某莫等人通过签房屋购销协议等形式,收取被害人意向金、转让费、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7.7912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及归还个人债务等。在未取得中国银行*******的福利房也未退还被害人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0月离开昆明并更改电话号码。2019年10月26日20时10分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房屋购销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孙某某、涂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7.79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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