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资金短缺决定骗租刘某某所有的一辆牌号渝C3****白色奥迪A4小型轿车。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后,刘某某遂将该车交付叶某某。当日19时30分许,叶某某将从刘某某处租赁的奥迪小车驾驶至合川区汽摩中心齐帮二手车门市,以6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质押给车行老板张某某。租车协议到期后,叶某某无钱取回车辆,遂逃离合川并与刘某某断绝联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5360元。
2019年10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环西二路将叶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已将该车以85000元从张某某处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租车协议、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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