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叶某甲准备去武宁县**乡**村**组河坪查看自家种植的菜豆,途经自家稻田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了稻田里引发火灾。由于当时风大,火借着风势迅速蔓延至河坪的竹林,后燃烧到对面山场半山腰处,致使对面的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山林过火总面积55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1亩,折算为3.4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92876.8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退耕还林证、武宁县公安局出具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成某甲、成某乙、王某某、成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柯某某、叶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