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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失火案)_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村,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青田县**镇**村**路“门前山”山场的山脚下一丘名为“大一担”农田后坎用割出来的狼衣和杂草烧草灰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9.1982公顷,其中疏林地面积5.1760公顷,灌木林地面积6.7298公顷,未成造1.7868公顷,非林地面积3.5056公顷。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支付扑火费用,并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自愿义务参与**村下一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火巡查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记录说明、行政处罚书、失火报告、证明、汇款凭证、打火费用清册、协议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叶某甲、季某某、叶某乙、饶某某、季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洪某某、季某戊、季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镇**村**路“门前山”山场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5.1760公顷、灌木林地面积6.7298公顷、未成造林面积1.786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良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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