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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1983年3月至1988年9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1996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教养二年;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路口时有闯红灯及驾驶非机动车带12周岁以上人员的违章行为,民警被害人张某某上前阻拦,被告人叶某某拒不停车并加速逃离,被害人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带倒在地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体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到案后,直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陆某某、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交通违法后拒不接受民警处置,并在驾驶电动车逃离的过程中将民警被害人张某某带倒在地致伤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证明、简要信息证实,2020年3月22日15时许,民警被害人张某某(警号:05****)及证人胡某某(警号:01****)在**镇**路**路路口进行交通大整治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及街面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交通违法及妨害公务的经过事实。

4.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体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6.相关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事实。

8.被告人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妨害公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纪军

                                 检察官助理:方月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211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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