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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22分许,古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古城南门街古佑巷140号金丽客有人闹事。接警后值班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和某某、和某甲及时出警赶到现场找到报警人薛某某,经了解得知,被告人叶某某因酒醉走进古城南门街古佑巷140号金丽客栈并躺在金丽客栈员工宿舍内,客栈老板薛某某及客栈员工无法与叶某某有效沟通,遂报警。随后叶某某的朋友崔某某、段某某等通过手机联系到叶某某并来到客栈。其朋友崔某某等人向薛某某道歉并取得谅解,民警交待崔某某等人将醉酒的叶某某带回家,后民警打算返回派出所,刚走30米左右,被告人叶某某突然从后方跑向出警民警,用拳头向辅警和某某的右后脑勺打了一拳,后被其朋友拉开。随后民警让崔某某等人将叶某某带回醒酒,酒醒后回派出所处理。辅警和某某伤情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值班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薛某某、林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酒后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其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奋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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