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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回家途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商业街****茶餐厅门前时,看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巡查、整治交通,即上前对警察进行辱骂。随后,被告人叶某某到****茶餐厅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持刀追逐警察,严重妨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制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共场合向现场执法的警务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追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远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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