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82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厦**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搭乘由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附近路段后,不支付车费也不下车,在此情况下,刘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新牌坊派出所外公路边,向新牌坊派出所报警。该所值班民警占某某与协勤队员唐某某接报警后来到现场,民警占某某向被告人叶某某表明自己的身份后,要求叶某某下车协助调查,叶某某仍拒不下车,于是,民警占某某与协勤唐某某将被告人叶某某拖拉下出租车,且各自搀扶被告人叶某某的左右手臂,准备将其带至新牌坊派出所处置,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一边挣扎一边进行语言威胁,欲挣脱民警与协勤的控制。当其被带至公路边人行道处时,其右手挣脱了协勤唐某某的控制后,用右手对民警占某某的脸部与胸部进行击打,致使占某某面部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之后,被告人叶某某被该赶到现场的其他人员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对民警占某某及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诊疗证明、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处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为1992313****;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