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23231973********,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23时许,民警徐某某、辅警刘某某依法到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和双建路路口处理一起乘车纠纷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叶某某的暴力阻碍,并致使民警徐某某、辅警刘某某受伤。经诊断:民警徐某某左小腿软组织挫伤,辅警刘某某头部钝挫伤。经鉴定:辅警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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