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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吴川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吴川市**街道**酒店开了**房住宿,之后又从**房转到**房住宿。在2019年1月23日凌晨,叶某某和吸毒人员邓某某、高某某、曾某某在该2120房吸食毒品冰毒、k粉。上述四人并于当日中午被吴川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对叶某某、邓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四人的冰毒、k粉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53578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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