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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街道********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容留邢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9日午后,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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