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路**号。2012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0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紫金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5年9月上、中旬期间,多次在紫金县**镇**路**号**室其家中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文书、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