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区**栋**单元**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4日,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4月9日,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4月20日中午,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4月20日晚上,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4月21日中午,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叶某某除如实供述最后两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第三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壶、锡箔纸、打火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熊某某、伍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指认、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一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8月4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八页
3.涉案的冰壶等物证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依法扣押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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