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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月4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大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三人在其位于大邑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翔

2020624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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