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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63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8********,汉族,文盲,聚缘沐某某老板,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乡**街**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聚缘沐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经营阳江市江城区**路聚缘沐某某。为非法牟利,201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聘请李某某、唐某某作为该店的技师,除了为他人提供洗脚按摩服务外,还容留该二人在其店内招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容留唐某某卖淫二次,容留李某某卖淫十多次。被告人叶某某在每次的卖淫所得中均抽水30元,至今共非法获利600多元。

2018年9月20日凌晨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桔子西路聚缘沐某某内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6、缴获的嫖某某;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2月29日

附注: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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