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朱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300元,后朱某某转账给叶某某120元;
2.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朱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300元,后朱某某转账给叶某某120元;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朱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300元,后朱某某转账给叶某某120元;
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朱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300元,后朱某某转账给叶某某120元;
5.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朱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王某某支付给叶某某300元,后叶某某转账给朱某某180元;
6.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张某某向郑某某卖淫,后郑某某通过他人支付给叶某某300元,后叶某某转账给张某某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二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旋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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