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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组,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和2019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从周某某和朱某某处租住绩溪县华阳镇***号***门面房。2019年8月3日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租房内容留粱某某、王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卖淫所得款150元或者100元,叶某某收取50元或者30元。至2019年11月5日案发时,叶某某共计获利1900余元。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89号4室被绩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许琴

检察官助理:张  盼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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