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四次在赤壁市**大道**城**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与付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与付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与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家中与马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指认、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