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叶早晨,男,1992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207060317,汉族,大学文化,原合肥世纪中安教育培训公司(现更名为安徽中安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半源村上屋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云谷名庭小区11幢302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早晨、宫清华(另案处理)、张拂晓(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叶早晨得知芜湖中安教育公司员工余先龙在安徽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散发广告进行招生宣传,认为其干涉了合肥世纪中安教育培训公司的业务,遂起意冒充学生以咨询报名为由,欺骗对方机构人员到场后对其实施殴打。叶早晨通过宫清华(另案处理)安排张拂晓(另案处理)与余先龙约定,于2018年12月18日21时许在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门口见面。12月18日晚,叶早晨携带甩棍,带领宫清华、张拂晓等人,在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门口对余先龙进行殴打,期间,叶早晨使用甩棍殴打余先龙。
被告人叶早晨于2020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余先龙的陈述;3.证人张瑞久、邢淑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早晨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早晨为争抢生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早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 霞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早晨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55105597;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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