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队**号,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覃某甲(已判决)、覃某乙(已判决)等人在**镇**酒吧往**桥红绿灯方向处使用拳、脚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覃某甲(已判决)、覃某乙(已判决)家属于2020年1月18日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被害人赵某某于同日出具刑事谅解书予以谅解被告人叶某某、覃某甲(已判决)、覃某乙(已判决)等三人。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18时许在新兴县**镇**村委**宿舍楼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耿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侦查阶段即选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晓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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