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以2008年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等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2016年8月16日,被山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叶某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从2019年4月至12月16日,先后9次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3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在“十一”国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进京上访为要挟,要求**镇政府安排其去延安、西安、山阳境内等景点旅游,山阳县**镇政府为接劝返叶某某,九个月内共派员二十余人次,花费1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山阳县**镇政府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训诫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叶某某服刑改造综合评价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无理要求为由,多次进京上访、缠访、非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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