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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社区**组。2016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年11月26日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以2008年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等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2016年8月16日,被山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叶某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从2019年4月至12月16日,先后9次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3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在“十一”国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进京上访为要挟,要求**镇政府安排其去延安、西安、山阳境内等景点旅游,山阳县**镇政府为接劝返叶某某,九个月内共派员二十余人次,花费1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山阳县**镇政府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训诫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叶某某服刑改造综合评价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无理要求为由,多次进京上访、缠访、非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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