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浦北县人,住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8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从酒吧喝酒出来,后驾驶电动车回到钦州市**园住处附近时,由于对生活感到压抑,对社会有不满情绪,喝了酒后产生了打砸泄愤的念头,后借着酒劲在钦州市**园周边分别用木棍和石块打杂了6辆汽车,分别是香槟色的沃尔沃牌越野车(车牌桂A****1)、蓝色奥迪牌Q2型越野车(车牌桂C****0)、蓝色大众牌高尔夫型小轿车(车牌桂N****3)、白色奔驰牌越野车(桂N****2)、白色名爵牌越野车(桂N****6)、银灰色大众牌途观型越野车(车牌桂B****6);其中大众高尔夫牌汽车被损坏的是后挡风镜玻璃、奥迪牌Q2型轿车被损坏的是后挡风镜玻璃、奔驰牌越野车被损坏的是后挡风镜玻璃、名爵牌越野车被损坏的是驾驶席车窗以及车窗框柱、沃尔沃越野车被损坏的是驾驶席的车窗、大众牌途观型越野车被损坏的是后挡风镜玻璃。打砸后,叶某某本人自己拨打了110报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六辆轿车的维修价格共计为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15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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