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水市**乡**村**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吴某甲组织其承建的村口路标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和其弟叶某甲以拖的路标石是其祖坟园的石头为由,挡住车不许走,强行索要吴某甲800元钱。
**镇**工程由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18年2月2日9时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丁某甲组织工人卸载吊顶材料时,被告人叶某某带人来不许别人卸载、搬运,要求让自己带的人来卸载、搬运。两车材料卸载费一般是800元,因当天下雨、道路泥泞,载货车辆不能直接到达卸货地点,双方谈好3000元,后叶某某又以要收管理费为名,另收500元钱。
2018年2月8日、9日、10日,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以中粮集团欠他钱为由阻止施工。
2018年3月7日,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直接把工地上的电线扯断,致使工地无法施工。
2018年9月,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卞某某正组织工人卸载围网材料时,被告人叶某某和彭某甲等人来阻止其卸货,要求给点烟钱,卞某某没办法给了200元钱。
2018年12月30日9时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村**湾组织围网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以**集团租赁**湾水库及附近土地未经村集体同意且村集体未获得补偿为由站在施工的挖机上阻挠施工。
2019年1月8日9时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以**集团欠他钱为由带着其母亲熊某某(90多岁)、老婆冯某某等人挡在挖机前不准施工。
**镇**猪场六厂猪栏、环控设备由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安装。2018年12月12日,天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带领工人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和匡某某以**集团欠他钱为由阻止施工。
2019年5月8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以活动板房内有其东西需要照看为由将其母亲熊某某用车送到**猪场一活动板房内居住,导致该建筑无法如期拆除,猪场不能正常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以及相关说明、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适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广水市生猪养殖项目**镇**猪场热浸锌围网施工工程合同、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中粮广水市**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证明、授权委托书、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情况、土地流转费农户领款表、**养猪项目土地租赁及征迁补偿资金测算表、**养猪项目土地租赁及征迁补偿资金发放表、土地流转合同、情况说明、广水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关于叶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说明、**村**项目六场地材供应领导小组、****项目沧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五场、六场养殖设备进场卸车协议、**项目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五场、刘场养殖设备进场卸车协议、广水市公安局广公扫交【2018】9号市公安局扫黑办关于扫黑除恶线索交办的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信息台账、线索清单等;2.证人周某甲、吴某乙、丁某乙、周某乙、雷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彭某乙、冯某某、汪某某、孙某乙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卞某某、吴某甲、丁某甲、曹某某的陈述;4.现场相关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阻止他人施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计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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