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住咸丰县******组。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10月份,雷某某(已判决)、“老友”(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咸丰县**镇**村雷某某家、朱某某家猪场后山林中,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在朱某某猪场后山林中期间,雷某某邀约被告人叶某某合伙,吸引赌徒前来参赌。雷某某安排万某某、覃某甲、罗某某、艾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杨某甲(以上均已判)等人在赌场中抽头、维持秩序、放哨、提供赌博资金、打杂,并每次向其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断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50万元。叶某某分取赌场抽取的庄水钱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9)鄂2827刑初170号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瞿某某、朱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中旬,谭某甲(原咸丰县**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因资金周转找张某甲(已判)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一角,张某甲扣除10万月息后付给谭某甲90万元。2015年7月初的一天,谭某甲因无力偿还利息,张某甲与谭某甲在咸丰县城**茶楼商谈,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甲采用泼茶水、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谭某甲还钱,在杨某乙、谭某乙的调解下,谭某甲方可脱身。

此后,张某甲在谭某甲煤厂拖煤抵债过程中,张某甲多次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和地磅堵住,致使矿厂无法正常经营。2016年3月份的一天,因张某甲无法在煤厂拖煤,且煤矿矿长张某乙扬言砸张某甲的车,张某甲邀约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用车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和地磅堵住,**煤矿矿长张某乙与张某甲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叶某某见状便用盒装酸奶砸向张某乙,因张某乙始终不承认说过要砸张某甲的车辆,加之谭某甲承诺让张某甲拖一车煤,张某乙方可离开,闹事过程长达一个多小时,致使矿厂无法正常经营。

2019年12月10日,叶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结算清单、借款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谭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5.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作开设赌场;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