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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方某某(已判刑)于2016年3月购买了“0NE棋牌” 网络游戏软件,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该游戏平台充值功能,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游戏玩家145万游戏币,再以155万游戏币兑换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玩家手中回收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由张某甲(已判刑)具体负责网络赌场的运营。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该游戏平台为赌博经营方式的情况下,充当该“0NE棋牌”赌博网站的代理,出售游戏币,为玩家返现,收取玩家投注的赌资,并为该赌博网站发送广告推广。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该赌博平台共收取玩家投注12300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叶某某收取赌资14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2978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新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受冯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运控”、 “批量助手” 等软件进行撞库扫号,将社交软件QQ帐号密码正确的数据筛选、破译出来,非法获取QQ帐号(带密码)数十万条,由冯某某进行出售获利,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的照片;

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参与网络赌场的分红,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为赌博网站接受玩家投注的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与他人合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帮助、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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