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楼**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9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通过他人介绍获取一斗蟋蟀赌博直播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该账号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处招揽赌徒,接受赌徒投注,其中叶某某按赌博流水总量的3‰至3.5‰获利。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招揽违法人员李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人至其暂住处进行网上赌博,接受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6月3日,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截止6月4日凌晨3时许,叶某某所使用的二个赌博网站账号中(尚未结算),一账号流水总量为419300,获利人民币1467元,另一账号流水总量为36600,获利人民币12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的到案经过;
2.参赌人员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微信转账截图、账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三人于2020年4、5月间,曾多次至被告人叶某某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内的赌场进行网上赌博,三人均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2020年6月4日民警在对被告人叶某某暂住处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其用于直播斗蟋蟀赌博并接受投注的电脑、账本、手机等作案工具;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电脑、账本、手机等作案工具现已依法随案移送的情况;
4.微信聊天截图、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截止202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叶某某其所使用的二个赌博网站账号,一账号流水总量为419300,获利人民币1467元,另一账号流水总量为36600,获利人民币128元,上述获利因叶某某被抓获,而未结算的情况。
5.被告人叶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6.全国常住人口搜索、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况和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建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5016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页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关于叶某某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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