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48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浙江省文成县**乡**村白石坑,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起,被告人叶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号其经营的**眼镜店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赌博,并以码量返水的方式渔利。同年6月27日2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及赌客潘某某、周某某,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于案发当日至上址**眼镜店内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并指认叶某某为赌场老板。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向其借笔记本电脑玩“网络百家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于案发当日对上址赌场依法搜查,并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2211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