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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叶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2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张某某(同案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市**镇**大酒店、**山庄、**站、**站边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有下午场和晚场,每场参与人数二十人左右,赌场陆续开设一个多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山庄附近赌场上占方三四次,获利五百余元。

2019年1月25日23时许,城南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在**镇**行政村徐某某家中现场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牌九一副,赌资400元。2019年9月19日,叶某某经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在赌场上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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