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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受同案人叶某乙(已判刑)的雇请,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石岭村叶新围山塘尾、石岭村叶新围旧屋门口,为叶某乙在此处开设的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元。

2020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良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物证:依法扣押的赌资1010元人民币、扑克牌52张、木板1张、红色塑料凳子14张;

3.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叶某丁等9人的证言;

4.同案人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建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里**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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