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柯城区**镇**街道**街**号。2000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利益,联系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发“曙光麻将”APP。同年12月开始,为进行游戏推广,叶某某和余某甲、梁某某、陈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开化通过见面、吃饭等形式招募了余某乙、陈某甲、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成为游戏代理,让他们组织玩家从其他APP转移到“曙光麻将”APP上进行棋牌游戏,为达到多销售“钻石(即房卡)”的目的,还推出了下载奖励、大赢家活动、创业基金等奖励措施,同时叶某某、余某甲等人还通过客服微信招募了黄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成为游戏代理。在此期间,叶某某明知代理在微信群内利用“曙光麻将”APP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未予以制止反而为谋取经济利益继续为他们提供游戏服务,至案发时叶某某通过销售“钻石”获利77万余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住宿查询、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彭某某、余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宋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戊、朱某某、陈某乙、金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电子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在其推广的平台上开设赌场,仍然继续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20年27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