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大学专科,**员工,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6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二级代理。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招揽20名以上游戏玩家在平台上赌博,并通过推荐游戏玩家绑定其邀请码充值的方式获得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3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红包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出生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光盘;证人洪某某、傅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佳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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