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永修县**镇**路。200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2月分别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多次从戚某某(已判刑)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马某某、周某某投注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4.8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
3.证人戚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冬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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