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区,通过闲聊软件建立打麻将群,组织群内成员到名称为“杭州明星麻将”的手机APP上进行打麻将赌博并抽头获利,经查证,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银行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杜某某、贺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财付通数据、闲聊数据、通话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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