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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三官寺乡新民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开设“前进”麻将馆作为赌博场所,招揽他人在该场所内进行单注20元以上“转转”麻将赌博。并按照参赌人员约定的单注20元、20元至50元、200元至300元的赌博标准,向每名参赌人员分别收取10元、20元、50元的“水钱”。

2019年7月31日,接群众举报,长沙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及参赌人员30人,扣押赌资62056元。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肖建元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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